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级别: 总版主
UID: 2
精华: 1
发帖: 13237
威望: 13248 点
铜币: 1153817 枚
贡献值: 0 点
注册时间: 2022-03-21
最后登录: 2024-03-04
0楼  发表于: 2024-03-04 00:38
 | 编辑

这位明星在道外遇上“事”了

  互联网时代,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加销量,很多商家会请明星代言推广产品,但在使用明星肖像过程中,部分商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产生侵权行为。道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群众、优秀文艺工作者等人身权利的保护,受理涉人身权利纠纷时一案一策,谨慎处理,注重纠纷的诉前实质化解。
  近日,道外区人民法院仅用1天时间便在诉前高效化解了一起因某公司在“快手”不当使用某明星在出演《你好!李焕英》时的肖像图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彼此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解纷不仅保护了当事人隐私,而且保障了区域民营企业的经营信誉不受损。
  道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邮寄的立案材料后,庭长杨晓娟考虑到原告系优秀文艺工作者,应保护当事人隐私、降低矛盾对抗性,避免因诉讼对其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为了高效高质的促成诉前调解,杨晓娟庭长首先认真研判了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召回销毁侵权产品、在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持续三十天刊登发布致歉信及赔偿五十万元的多项诉讼请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调解预案,在与被告企业沟通中了解到,被告是道外区守信经营企业,因为轻信了第三方承诺的对原告的影视剧作品具有肖像图片使用授权,故签订了使用合同。杨晓娟庭长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某公司未审慎经营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并耐心向其释法明理,某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侵权后果及严重性,表示立即停止使用案涉作品的肖像图片。但因企业微利经营,请求法院帮助其调解减免损害赔偿。经法官与原告代理人多次调解沟通,最终原告同意接受某公司当庭的道歉,并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损失赔偿,只要求被告赔偿二十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权益的顺利实现。司法确认生效后,为督促被告如期履约,从执源治理的工作出发,杨晓娟庭长又在春节假期过后,通过多次电话沟通,使被告决定提前履行司法确认的调解条款,并于2024年2月23日向原告支付完毕。该案件不仅以快速高效诉前调解、当事人依约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且达到了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的良好解纷效果,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道外区人民法院在此建议,商家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人格权利,如需借助明星做广告宣传,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
  道外区人民法院自开展诉源治理、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以来,从普通的民间借贷、劳务费欠薪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涉民生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供热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到今天的网络侵权,成功调解的案件类型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道外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省法院“四化四解四到位”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案庭在立案前端,将调解的触角向前延伸,加强诉讼、执行案件在立案前端的化解力度,坚持能动司法。从满足人民群众诉讼服务需求着手,不断整合司法资源,创新多元解纷模式,最大限度地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 1024社區区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帖子浏览记录 版块浏览记录  电影2090 » 娱乐动态